下列项目中,符合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
A.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B.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C.新设立以后第二年的分支机构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E.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
参考答案:A, C
解析: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①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③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⑤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⑥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⑦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⑧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