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T、N 工作为设各调试工作。
图5-1 施工总进度计划(时间单位:周)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3减少到2400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与其赶工费率见表5-15。
表5-15 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与赶工费率
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见表5-16。
表5-16调试工作结果
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参考答案:
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7000/4200)周=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2400/3600)周=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C、D、G、I、K、N,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m3=1600m3,由于(1600/7800)×100%=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
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4200+3600)×(1+15%)m3=8970m3,
应调价的工程量=(7000+2400-8970)m3=430m3。
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700+430×700×90%)元=654.99万元,
A、C工作原计划费用=(4200+3600)×700元=546万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万元=108.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