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我国公民刘某为境内某企业的一名员工,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2013年取得的除工资以外的收入情况如下:

(1)1月份取得上年度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税款全部由企业负担。

(2)3月份受邀为境内某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60000元,当即将其中的1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

(3)4月份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赠与合同上注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刘某支付税费共计10000元。

(4)5月份因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得奖金5000元。

(5)6月份购买一张 * * 票,取得中奖所得20000元;当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

(6)8月份购买“打包”债权,支付价款500000元,10月份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收入300000元,另支付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10000元,其他相关税费10000元。

(7)11月份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甲国税

法规定在甲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8)12月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收入3000元,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刘某3月份取得演讲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6440

B.6720

C.7900

D.8080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扣除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②捐赠扣除限额=48000×30%=14400(元),实际捐赠15000元,只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44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4400)×30%-2000=8080(元)。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