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4年4月份将2010年2月份在甲市购入的一商铺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该商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李某提供的相关凭证上注明购买价款200万元,购买时缴纳契税10万元,能提供完税证明,则李某转让该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158.54
B.145.58
C.150.63
D.122.75
参考答案:D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其中“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200×(1+4×5%)+(600-200)×5%×(1+7%+3%+2%)+600×0.5‰+10=272.7(万元),增值额=600-272.7=327.3(万元),增值率=327.3/272.7×100%=120.02%,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李某转让该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7.3×50%-272.7×15%=12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