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何某向丁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09年12月,丁某要何某还债时,何某说生意亏本无钱。丁某无奈,于2010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何某还债。2010年8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何某清偿对丁某的3万元债务及利息,何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丁某要求何某清偿债务,何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2010年10月,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调查查明,何某因合伙赔了一大笔钱,现在还有不少外债,维持生活还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执行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口头告知何某以后有钱应清偿债务,并通知丁某如果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2011年5月,何某筹备结婚,向叶某(何某的姨妈)借款4万元,买了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丁某得知何某筹备结婚并购置了结婚用品的消息后,立即通知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庭的执行员夏某、梁某立即开车会同丁某来到何某家中,要求何某偿还债务。何某说购房和买东西的钱是为结婚而向叶某借的,自己没有钱,无法清偿债务。夏某、梁某将何某的财产和房屋予以查封,并限令何某在1个月内清偿债务,否则将变卖何某的财产。何某因财产被查封、变卖,无法按期举行婚礼,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要与何某解除婚约。何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精神恍惚。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遂起诉夏某与梁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