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万、2000万、3000万于2009年1月1日设立中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中达公司与丁戊分别出资50万、30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1日中达公司又出资1000万设立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因经营决策不力,中达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达公司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并宣告其破产。
本案中,法院宣告中达公司破产,下列选项中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
A.中达公司的债权人恒通公司
B.为中达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财旺公司
C.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李某
D.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刘某
E.为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财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