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36万元,缴纳进口税金取得完税凭证后将香水精运回企业,本月将其中的80%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的20%用于生产护发品。

(2)与某日化厂签订加工合同,为日化厂加工一批香水,日化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及代垫辅料费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化妆品生产企业没有同类香水的销售价格。

(3)本月单独对外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由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80万元(其中护发品180万元,高档化妆品300万元)。

(4)将成本为35万元的新研制的化妆品发放给企业员工,作为“中秋节”福利。其他相关资料:香水精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3年9月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万元。

A.399.75

B.419.81

C.433.8

D.343.80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将进口的香水精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进口香水精已纳的消费税。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将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成套消费品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2013年9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800×30%+480×30%+15.75-69.94×80%=34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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