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36万元,缴纳进口税金取得完税凭证后将香水精运回企业,本月将其中的80%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的20%用于生产护发品。

(2)与某日化厂签订加工合同,为日化厂加工一批香水,日化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及代垫辅料费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化妆品生产企业没有同类香水的销售价格。

(3)本月单独对外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由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80万元(其中护发品180万元,高档化妆品300万元)。

(4)将成本为35万元的新研制的化妆品发放给企业员工,作为“中秋节”福利。其他相关资料:香水精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新研制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15.75

B.11.03

C.15

D.14.33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新研制的化妆品发放给员工应缴纳的消费税=35×(1+5%)÷(1-30%)×30%=15.75(万元)。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3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