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一人。甲去世,留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诉讼开始后,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感情为由,不愿参加诉讼。回答题。
甲的儿子在该遗产纠纷诉讼中地位如何( )
A.共同原告
B.第三人
C.不列为当事人
D.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