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业务如下:
(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协议,将其自用的一栋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50万。该资产账面余额为3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甲公司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认为该项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
(3)2012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
(4)假定各期租金均按期收到。
(5)不考虑所得税、营业税等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11年的有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2)编制甲公司2012年的有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