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情:2001年9月8日,某区国税局某税务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建材档口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出示了合法的检查手续后发现,该建材档口2001年6月21日开业至今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稽查人员决定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经核定,该档口应缴纳增值税1万元。稽查人员责令业主李某缴纳,李某予以拒绝。稽查人员在经所长批准后,当即扣押李某价值1万元的玻璃,并当场开付收据,同时,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了李某个人的储蓄存款。

2001年9月10日,稽查人员在履行告知等有关法定程序后,以区国税局的名义下达了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补增值税1万元,课征滞纳金150元;认定该档口偷税,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0.5万元。缴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依法变卖了所扣押的玻璃,以变卖所得1.0150万元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该档口业主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如期向市局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李某开始转移档口的货物。稽查人员报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马上对该商店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又扣押了该商店价值0.5万元的玻璃,并开付收据,拟变卖抵缴罚款。

分别指出税务人员上述行为中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行为没有处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2千元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少缴税款的定性不当,应按照不申报少缴、不缴税款处理,给予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查询储蓄存款不当,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由于该档口如期申请要求复议,故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

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3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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