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6年5月进入服装厂工作,并与服装厂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张某患神经性萎缩症住院一个月后回厂上班,但为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2010年8月,该厂以张某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未到期,张某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回答: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委员,你会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如果我是仲裁委员会委员,我赞同张某不与服装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服装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患病治疗已经能够从事原工作,只是为了巩固疗效才继续治疗,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张某实际工作年限已经满4年,依据劳动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张某患病后实际住院治疗休息1个月,加上他出院后,每两周去医院针灸一次的时间,也不够3个月。因此,该服装厂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