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7月3日,王某伙同他人以“李大龙”的名义给被害人张某打电话,称有人要伤害其身体,以出钱才能平事等语言相威胁,向张某索要钱财,并要求张某向其指定的农行账户汇款。当日,张某向其账户内汇入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9日,王某伙同他人以“程虎”的名义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以语言相威胁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未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王某以身体伤害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将一定数目的款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且数额较大;主观上,王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需要注意,如果在讨回合法债务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一般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注意,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已对《刑法》第274条作出修改补充,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并将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为15年有期徒刑,还增设了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