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私营企业负责人张某为了帮助其妹妹在上海市购买商品房,利用其作为公司财务部主任的便利,批出3万元的款项到其妹妹的个人账户。后来,该私营企业进行半年财务盘点,发现其中有3万元的账目没有明细记载,通过银行查证,查出汇往上海市的某银行账户。于是,该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发现是张某所为。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件中,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财务部门,挪用该单位3万元的资金,数额较大,而且3月份汇出,9月份仍未归还,已经超过3个月,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