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A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董事会员一共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刘革同时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在门11设立了子公司B。B公司自有资本30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5000万元,全部资产为8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财务账目清晰,独立核算。B公司在某一大型的投资项目中决策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用各种方式进行了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十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850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5000万元、欠母公司的贷款500万元。在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B有限公司欠其母公司A公司的500万元贷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母公司只得为子公司的股东,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未设立股东会
B.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
C.公司的董事长刘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D.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的全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