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外方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②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 (含董事长)。会上董事长未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