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1年6月11日,某市工商局在调解某农贸市场与淡水鱼经营者的摊位纠纷过程中发现,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在2001年6月份该市场淡水鱼摊位招标的前一天,即6月7日下午,在其经营的摊位前共同商议,研究确定由孙某某、程某某等四人以标底价投标,另两人不参加竞标,也不拿摊位费。在6月8日招标过程中,最终按照他们六人事先确定的四人在无任何竞争的情况下,分别以700元和400元的标底价中得8号、16号、32号、40号摊位。

试分析: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

参考答案:

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孙某等六人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

多项选择题

(二)
某市区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粮食白酒15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70200元,收取装卸费23400元;
(2)从云南某酒厂购进粮食白酒6吨,专用发票上注明每吨不含税进价15000元;购进白酒生产全部领用,勾兑38度白酒8吨并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0000元;
(3)将自产35度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8500元分给职工作年货,对外销售同类粮食白酒不含税单价为每吨19500元;
(4)本月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850元,并收取每吨包装箱押金175.50元,约定半年期限归还;
(5)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 0.2吨,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
(6)出售特制黄酒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000元,收取黄酒包装物押金1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
(7)委托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生产10吨粮食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5万元,支付加工费82400元(含税),收回后封存入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8)进口一批葡萄酒,出口地离岸价格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12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
(9)酒厂将进口的葡萄酒的80%用于生产高档葡萄酒。当月销售高档葡萄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
(10)本月从国内购进其他生产葡萄酒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0万元。(其他资料:本月初的期末留抵进项税为85000元,本期取得机器修理备件和燃料、易耗品等可抵扣专用发票,通过认证进项税为215480元) (国家规定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50%,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关于本题中酒类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外购白酒连续生产白酒,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B.啤酒箱押金不计入售价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

C.自产白酒用于广告,适用组价计算消费税

D.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

E.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白酒,个体工商户应该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