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是经营健瘦鞋的企业,该公司在2000年2月起在市场销售的健瘦鞋的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注的厂名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苏药器械监(准)字98第1261109号。经某市工商局调查发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这批健瘦鞋是冒用江苏吴县市某塑料制品厂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委托上海某工艺鞋厂生产的。自2000年2月至5月,该公公司共计销售这种冒用注册证号的健瘦鞋1674双,销售额18.05万元,获利1.61万元。

试分析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某市工商局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

参考答案: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重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的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6068元,并处以其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问答题

A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