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日,中国一进出口公司华贸公司电告日本一商贸公司东山株式会社,欲以CIF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100万元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5月10日华贸公司收到东山株式会社复电,东山株式会社提出降价到98万美元。华贸公司于5月13日电告东山株式会社同意其要求,东山株式会社于5月14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华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的长风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3个集装箱内。5月3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华贸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6月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东山株式会社拒绝接受货物,并向华贸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长风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轮船在回航途中又在韩国釜山港不幸与住所地在日本的东武公司的"大户"号发生碰撞,长风远洋运输公司欲就船舶碰撞起诉东武公司。长风远洋公司就船舶碰撞起诉东武公司,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韩国釜山港所在地海事法院
B.日本东武公司所在地法院
C.长风远洋公司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大连海事法院
D.上海市受理华贸公司、东山株式会社之间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