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纳税人是如何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活动的?
参考答案: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方式较多,常用方式的主是虚构避税港营业、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和内部转让定价。
虚构避税港营业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例如,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并且,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内部转让定价是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直接导致跨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