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计算题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答案
参考答案:(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