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计算题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答案
参考答案: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