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某省某厂有一套标准体积管在检修,该体积管是某省流量检定站的标准器具。1997年5月26日,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汽车定量装车上共有11台流量计超检定周期已一个月,因此这11台流量计被查处,厂方解释是由于体积管正在检修,并迅速对11台流量计进行检定,经检定这11台流量计是合格的。结果市技术监督局用某省地方法规中条款对该厂作出罚款处理决定,按照条款中规定要罚非法所得1-5倍,结果按照每天销售额(共一个月)算出要罚款1000多万元。计量处长将此事报告厂长后,厂长非常着急,前去技术监督局进行交涉。结果:双方达成协议,该厂与技术监督局签定一个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规定该厂付给技术监督局咨询费30万元,合同之外,再给技术监督局一辆奥迪轿车。技术咨询合同于1997年6月1日签定,有效期为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1日,并于1997年6月16日支付给市技术监督局一次性咨询费30万元,外加一辆奥迪轿车。厂里对计量处处长和书记均给予记过处分。
该厂违犯了计量法中的哪项条款?适用哪条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该厂违反了国家计量法第九条: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条款,因超过检定周期已一个月,所以是不对的。适用计量法中第26条的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则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罚款的数目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