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简述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别。

答案

参考答案:

从实施的内容上看,可比利润法与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即用某笔关联交易的利润率与可比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进行对比;而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即用一个从事大量关联交易的受检企业三年中的平均利润水平(并非某项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与可比的多家独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对比。

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方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但可比利润法没有这种要求。

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确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可比利润法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但二者略有不同:可比利润法中的营业利润为毛利减去营业费用(包括利息);而交易净利润率法中的净利润为毛利减去不含利息费用的营业费用。用这种“息税前利润”进行比较,可以排除企业资本结构对利润水平的影响。另外,可比利润法还可以使用毛利与经营费用的比率(贝里比率),而交易净利润率法不能使用这种指标。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例如,假定对于一个批发企业可接受的销售利润率为2%到5%。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的规定,当税务部门审核这个批发企业时,它的销售利润率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税务部门可以接受该范围的两个极端值:如在不好的年份可以接受2%的销售利润率,在好的年份可以接受5%的销售利润率。但可比利润法则要求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进行审核和调整。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它的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也就是说,美国允许纳税人在使用可比数据时可以不经过功能和风险差异的调整,纳税人在确定转让定价时只能限于四分位点的数值域中,否则就要对其进行调整。例如,有10个批发企业,它们5年平均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为4%,5%,5%,5.5%,6.5%,6.5%,7.5%,8%,9.5%,10%,四分位点的数值域为5%~8%,如果受检方的销售利润率超出了这个范围,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利润时应按中位数6.5%进行。但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并没有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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