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哪些手段?
参考答案: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是外商在我国避税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购销。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中方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又不十分了解,从而为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手中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
2)提供劳务。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3)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许多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息成本,并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
4)提供设备。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在设备作价时,将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另一种是设备的发票往往由外方经营者的国外公司开具,而不是由设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开具,从而使外商随意高报设备价格。而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一方面可使企业多提折旧,冲减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使外方以较少的实际投入占有合资企业较大的股权比重和较多的税后利润。在境外关联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设备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往往以提高支付租金的办法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由于借款利息可以打入成本,而股息不能打入成本,这样境外母公司以贷款代替股本金的做法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外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利息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按协议规定的股本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往往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为了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此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除部分商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所以抬高设备价格也不会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关税和增值税的负担。
(4)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所谓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规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滥用这一税收优惠待遇,在“两免三减半”5年税收优惠期结束后,又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把老企业的业务转移给这个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便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老企业由于不再开展业务,也就不再盈利,尽管已进入了正常纳税期,也不必纳税。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投产以后刚开始一直亏损,五六年以后才开始盈利并进入“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等5年税收优惠期一过,开始进入正常纳税期时,便将老企业注销,再重新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老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已满10年,所以注销老企业也不用补缴在税收优惠期内已被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鉴于我国税法和其他法规并没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做法,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属于一种避税行为。
(5)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事,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