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化妆品生产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生产化妆品用的原材料一批,货价折合人民币20000元,海运费和保险费2000元,支付中介佣金1000元,支付国内口岸至厂区运输费2000元,原材料进口关税率5%;
(2)购入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支付运输费3000元;
(3)向废品收购站销售一批生产过程中裁减下来的边角余料,收取支票金额2800元;
(4)转让自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货币金额12875元;
(5)内销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另外取得包装费1000元;
(6)自营出口化妆品一批,金额折合人民币40000元。
要求计算:
(1)进口环节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4)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