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4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 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为39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除此之外,不在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 按税后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3)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万元。
(4) 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万元。
要求:
(1) 计算甲公司本期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 编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会计分录。
(3) 编制甲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4) 编制甲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5) 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
(除“所得税”和“应付股利”科目外,其他科目均要求写出二级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