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3,23)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 )。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提存的效力。《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据此,损失应由胡某承担。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