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该公司工会 * * 张某
D.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2年9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c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