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董甲需到外地出差2个月,委托其堂弟董乙照看自己的房子。董乙在董甲走后瞒着董甲将房屋租给朱某居住。董甲回来后发现自己刚装修好的房子被弄得一塌糊涂,墙面到处被涂画。董甲得知实情后,要求董乙赔偿,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董甲起诉至人民法院。则朱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A.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与董乙是共同被告

D.与本案并没有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本案中,诉讼标的是董甲和董乙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朱某对之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法院判决董乙无须赔偿董甲损失,则朱某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董乙败诉被判决承担赔偿董甲的损失,朱某就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