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甲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它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乙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