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25题)
A.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B.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乙作为甲的连带保证人,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是6个月,从题中可以算出,保证期间截至2004年5月1日。从此日起,保证责任免除。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关于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保证之债作为一种债的表现形式,其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5月1日起算,至2006年5月1日起截至。诉讼时效终止,丙的保证之债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变为自然之债,而不再受甲的影响。因此,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