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算 甲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2007年发生有关收入的经济业务如下: (1)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一笔销售退回,退回上年销售的商品。商品货款为 50000元,税款为8500元,成本为3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企业对此项应收款按2%计提坏账准备。 (2)1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000000元,税款为170000元。销售时已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但为了减少商品积压,将商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原材料核算。5月10日,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11月16日,乙公司由于缺少现金,经与甲企业协商,以其生产的商品抵偿债务。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900000元 (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900000元,税款为153000元。甲企业取得该批商品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需要安装)。 (3)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贷款1530000元,税款为260100元。货款的现值为1346271元,成本为120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款分5年付清,税款一次付清。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