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南园公司拖欠海达公司电脑款10万元,海达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过审查向南园公司发出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支付令。南园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定价不合理,愿意支付其中的8万元,而另外的2万元不应当支付。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合同定价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海达公司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定价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D.法院在征得海达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将支付令改为8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快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程序。为实现督促程序所应有的简捷快速的特点,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而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

名词解释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