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野战部队军官,其部队驻守地在A地,张某所属团部位于B地,原籍为C地,其妻小莉为D地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现小莉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地法院
B.B地法院
C.C地法院.
D.D地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D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