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退还所侵占的属于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后,齐某认为该争议房屋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并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同意齐某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撤诉,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准刘某撤诉,因为齐某已经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准予刘某撤诉,并告知齐某可以申诉

C.准予刘某撤诉,并告知齐某另行以陈某为被告起诉

D.准予刘某撤诉,齐某作为另案原告、刘某与陈某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解答实际上涉及到对本诉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关系的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提起参加之诉后,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质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即本诉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但这种合并审理并不改变本诉原有的独立性,也就不影响原有独立之诉中当事人各种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本诉原告申请撤销本诉,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撤销参加之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进行。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160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选项D正确。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