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等20人为成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甲的出资额为50%,乙的出资额为20%,丙的出资额为10%,丁与戊的出资额各为5%,其他15人的出资额共占10%。公司连续6年未进行分红。公司有债权人A、 B、C三人,现公司决定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大成有限公司和宏图有限公司,公司在未通知其他15个股东的情况下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中,甲、乙、丙三人投票赞成公司分立,丁与戊投了反对票。甲、乙、丙三人认为已经经过绝对多数通过,公司可以分立。成宏公司在10天内通知了A、B、C三人,将公司分立为大成有限公司和宏图有限公司,注销了成宏公司。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成宏公司分立后,有关原成宏公司的债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大成公司与宏图公司关于成宏公司的债务一概由大成公司承担的协议未取得A、B、 C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
B.成宏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大成公司与宏图公司关于大成公司承担A的债务、宏图公司承担B、C的债务的协议未取得A、B、C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
D.大成公司与宏图公司关于成宏公司的债务一概由宏图公司承担的协议未取得A、B、 C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