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吴三在2000年5月至 2001年2月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共计9000余元。甲区税务局在2001年 4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在充分调查其日常经营账目和对其进行询问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吴三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甲区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等有关材料。市税务局对此应作的处理决定是:
A.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为由,决定维持
B.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决定维持
C.通知甲区税务局并限期举证
D.视为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参考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依照本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被申请人在复议中的义务。 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第(四)项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