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因为乙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按普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乙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乙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看来,选项A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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