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理: (1)销售已经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设备,取得收入58000元(原值为122000元,累计折旧80000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现代小汽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110000元(原值为180000元,累计折旧90000元); (3)销售库存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 (4)将自己的一座使用5年的办公室出售,取得收入28万元。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假定没有其他进项税额)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
A.5085.47
B.5950
C.6493.16
D.9316.24
参考答案:A
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上述固定资产是指货物类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本题的业务(1)和(2)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情况,免征增值税;业务(4)属于营业税范畴;业务(3)按正常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5000÷(1+17%)× 17%=508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