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即专用部分面积总和)200000㎡,有120㎡和80㎡大、小两种户型,各1000套。该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有10套大户型未出售,留作自用;业主张某一人购得10套大户型;其余均为一户业主一套。该小区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聘请了甲物业服务企业(简称甲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3年。2012年6月小区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了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对甲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予以解聘,并推荐乙物业服务企业(简称乙公司)来管理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考虑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产生一定费用,而且时间会拖延得较长,拟由业主委员会做出解聘甲公司的决议,但遭到另一部分业主反对。2012年10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选聘乙公司进行表决,包括开发商和业主张某在内的482户大户型业主和501户小户型业主同意选聘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2012年10月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能否做出选聘乙公司的决议为什么(列计算过程)(16分)
参考答案:选聘乙公司,需要建筑面积占二分之一,且人数占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1)人数:总业主人数=2000-10-10+1+1=1982同意的业主人数:482+501=983=49.60%<1/2,不满足法律规定。2)面积:总面积为2000000平方米同意的业主人数所的总面积:同意选聘乙公司的482位大户型业主中,480个业主各有一套,建设单位和张某各有10套,于是他们的总建筑面积为:(480户+10户+10户)*120平方米/户=60000平方米小户型业主的总建筑面积为:501*80=40080平方米(60000+40080)/200000=50.04%>1/2满足法律要求因此,表决结果没有同时满足业主人数占1/2的要求,所以业主大会不能做出选聘乙公司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