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即专用部分面积总和)200000㎡,有120㎡和80㎡大、小两种户型,各1000套。该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有10套大户型未出售,留作自用;业主张某一人购得10套大户型;其余均为一户业主一套。该小区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聘请了甲物业服务企业(简称甲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3年。2012年6月小区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了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对甲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予以解聘,并推荐乙物业服务企业(简称乙公司)来管理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考虑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产生一定费用,而且时间会拖延得较长,拟由业主委员会做出解聘甲公司的决议,但遭到另一部分业主反对。2012年10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选聘乙公司进行表决,包括开发商和业主张某在内的482户大户型业主和501户小户型业主同意选聘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业主大会能否提前解聘甲公司?应该怎么做?(8分)
参考答案: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这就说明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聘甲公司。具体的做法是:业主大会就是否解聘甲公司进行表决。在解聘决定获得了建筑面积占二分之一并且人数也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通过后,业主大会开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同新的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自该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甲公司被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