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付先生2004年购买了一套120m[2]的住房,同年8月,开发商通知付先生入住。在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后,付先生高高兴兴地领到了新房钥匙。在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员工的陪同下,付先生对新房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付先生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员工将其一一记录在验房单上。于是,付先生退回了钥匙,要求待提出的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来收房。
两个月后,物业服务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付先生,质量问题已经彻底修好,可以收房了。一周后,付先生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房屋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付先生收下了新房钥匙,但是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付先生交齐第一次验房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付先生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才能收物业管理费,或者从要求自己再次验房的挂号信寄出的次日收取。因此,付先生与物业服务公司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请问:

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收取付先生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物业服务公司不应该收取付先生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
付先生第一次交房验收时因质量有问题退回了钥匙,应视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未向其交房。经整改后,验收双方确认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付先生这才收了房,此时才视为法律意义上开发商正式向付先生交付了商品房。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