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做法符合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评析] 考查要点是翻异别推制。翻异别推制是宋朝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指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即将该案改交另外司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之为“别移”。本题中,对于甲向提点刑狱司推翻口供的情况,提点刑狱司应当改换司法官或者司法机构重新审理,因此,只有B项符合要求,排除A项、C项和 D项。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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