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而不适用主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法
B.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C.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如果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连带责任
D.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仅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参考答案:C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43条第1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此,A项错误。 第44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以及合同法理论,B项错误。 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但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由此,D项错误。 第48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由此,C项表述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