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甲、乙二人按出资比例6:4分配利润,另聘请丙(兼职律师)、 丁律师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丁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分成,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丁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1)2006年,甲、乙各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0次,合计金额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2006年事务所累计实现经营所得72000元(有关项目已进行纳税调整)。
(2)丙10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此外,丙本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3)丁11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黄某2000元,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7000元。
根据所给资料,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丙2006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675
B.1785
C.1856
D.1945
参考答案:B
解析:(1)丙从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00 × 30%= 8400(元)
(2)丙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 × 20%-375=1305 (元)
(3)丙从某公司取得法律事务服务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 (元)
丙2006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305+480=1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