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其后又准许王一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7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李某和王某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李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似水流年》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二审应将李某、王一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错误,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考点]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二审程序[详解]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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