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8年2月2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298,355元,至9月30日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公司以房屋两套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
2008年2月29口,甲公司将A房屋(产权人为余某,余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给乙公司,抵押人为甲公司,抵押额为631950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4月26日,乙公司与余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余某将其B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后称抵押未征得其妻同意)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嗣后,甲公司陆续归还193,000元。2008年3月10日,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30万元,后在归还10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只有甲公司欠款,亦无力催讨。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借款,并要求余某以抵押房产优先清偿借款。
问题:

A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抵押权设:立无效。该房屋的产权人为余某,抵押人甲公司并非房产所有人,在未征得产权人余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房屋没定抵押权,且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考点] 抵押权的设立[详解]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片;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房屋的抵押人为甲公司,但产权人却是余某,所以,甲公司并非房屋的所有人,无权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且从题中所述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征得了余某同意或事后得到余某的追认。另外,该抵押权的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