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8月7日,A厂为铺设暖气管道,与B水暖施工队协商签订了加工厂卷管的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书中协定了加工产品的规格、项目、单价和时间、要求、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规定1999年10月3日交货。1999年10月3日,A厂突然通知B水暖施工队,要改变卷管的规格。施工队提出已按原有规格加工。A厂要求重新加工,给自己造成了损失,A厂应赔偿自己的损失。A厂认为自己是定做人,当然有权提出和更改定做要求,承揽方应予配合,不应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B施工队向法院起诉,要求A厂赔偿自己因A厂中途变更卷管规格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B施工队胜诉。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一方承担风险责任完成定做方交给的工作,因此,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定做方要求定做的工作展开的。定做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实质是一方准备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不管承揽方同意与否。由于承揽方已按定做方定做的要求做了准备或已经加工,因而由于定做人中途变更定做要求,可能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基于对承揽人信赖利益的救济。定做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A厂中途变更卷管的规格,造成了B水暖施工队的损失,因此应予赔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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