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国土管理局依法将该区某临街土地拍卖出让,左某等8户农民在拍卖中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此后,左某等人在该块土地上进行拆迁建房,但遭到了原土地使用权人王某、朱某的阻挠。左某等人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准予建房,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王某、朱某不得干涉、阻拦左某等人的建房行为,并决定集中执行裁定。获知此消息后,王某动员组织村民抗拒执行该民事裁定,说“拆迁违法,影响全村人的利益”,要求“妇女、老年人都去执行现场,男壮年不准上前”。执行当日,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王某、朱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还公开表示拒绝执行法院裁定内容。当法院执行人员劝说阻拦执行的老人、妇女离开时,王某、朱某高喊“法院打人了”,煽动妇女、老人三十几人一起围攻、撕扯、拖拽、追打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被迫撤离到乡政府院内,朱某又带领十几个妇女、老人追到乡政府,并将乡政府大门关上,不让执行人员离开。直至当晚,执行人员才得以撤离。事后查明,4名干警被打成不同程度的轻微伤,3支电警棍被抢走,警车受到轻微损坏。
问:王某、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外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构成何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王某、朱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在本案中,王某、朱某是负有执行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义务的人,其有能力执行该裁定,但以暴力打击、煽动闹事等方式拒不执行该裁定,使法院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根本无法正常进行。因此,王某、朱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具体而言,案外人不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其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